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支撑。2021年9月,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并提出“到2035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知识产权制度系统完备”,本期邀请几位专家围绕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情况进行探讨。
主持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现阶段的政策重点和发展目标是什么?
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征。知识产权也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权,随着知识经济凸显和数字经济发展,其在当代财产权体系中地位与日俱增,甚至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一种财产权。
知识产权制度是以充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为基础,激励创新并促进创新成果推广运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文化进步的法律制度。该制度运行体现于充分运用保护机制、激励机制、平衡机制以及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无形资源,促进社会创新效率提升和经济增长。从理论上说,知识产权制度是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两者缺一不可。
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始于改革开放,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单行法先后出台,奠定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制度迎来重要发展机遇,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做了进一步修正,实现了本土化和国际化的高度融合。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竞争形势的变化,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战略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也与时俱进,逐步步入国家战略层面,知识产权制度完善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现实需求和创新动力机制。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战略化、国际化趋向,且制度体系日益完整,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制度支撑。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以知识产权立法及其完善为依托,以前后相继、与知识产权制度相衔接和协调的知识产权政策规范为重要指引。知识产权政策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对于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也是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党和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以及相关的技术创新政策,有力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实施。其中,特别重要的政策是将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及其有效实施上升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层面。
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运行进行全面战略布局,从国家战略方面予以定位。实施十多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斐然成绩。2015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层面对如何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有效实施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诸多政策性措施。2021年9月,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从国家战略层面对提高知识产权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进行全面战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性措施和对策,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中最为重要的政策性文件。《纲要》提出的重点措施包括: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激励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建设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以及组织保障,旨在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分为近期和远期目标,近期目标为到2025年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方面取得初步成效,远期目标为到2035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基本建成。
随着知识产权在当代经济社会和科技文化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与《纲要》提出的要求和目标对照,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还需要付出巨大努力,尤其是需要破除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和制度运行中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和工作体系、推进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方面提高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可以预计,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将随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深入推进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政策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也将为实现中国梦、强国梦作出巨大贡献。
宁立志(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长足进步,知识产权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被动封闭到主动开放、从单薄到丰富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基本处于缺位状态。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我国经济结构面临转型,加之国家面临一定外部压力,以及出于国际经贸合作的需要,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日益显现,知识产权立法逐渐被提上议程。
随着知识产权制度实践的深入,各单行法修法陆续开展,目前著作权法经历了三次修改,专利法和商标法经历了四次修改。我国知识产权修法工作前期多是被动进行,虽也有解决国内需求的原因,但主要动因仍是为了与国际保护标准相接轨或呼应中美知识产权谈判需求。但从各单行法第三次修改以来,我国修法主要动因由外因转变为内因,更多是为了满足国内经济与科技发展需要,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顶层设计。这个阶段知识产权修法呈现出更高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注重草案公开与意见征集,使修法内容更符合经济社会所需。
另外,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内容愈加丰富:一方面,随着科技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开放权利体系,也在不断吸纳新的客体类型。如2020年著作权法将原“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修改为涵盖范围更大的“视听作品”,并设置兜底条款使作品类型开放,允许“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得到保护。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客体类型和层级不断丰富。禁止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逐渐得到专门法律法规调整。我国基本形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多维度、多层次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立起相对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架构。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治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过程中,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进一步得到明确。知识产权是民事财产权利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民法典将其纳入保护范围,提纲挈领地对知识产权客体、技术类知识产权合同规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等问题进行明确。尽管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不可动摇,但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以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与公共利益的关联,使公权力的介入有其必要。知识产权已成为重要的市场竞争工具,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角度为知识产权提供保护。近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也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如2019年对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作了大幅修改,进一步完善其定义、增加侵权类型、加重侵权责任。同时,防控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逐渐进入修法视野,如2020年专利法新增诚实信用条款,将“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交由反垄断法规制。可见,知识产权法不仅通过权利限制等内部手段防止权利滥用,更越来越借助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外部力量进行规制。
经历了四十多年的探索,我国已成为知识产权大国,但在制度层面依然存在可继续完善之处,当下及未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仍需补足短板。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尚不能很好地适应科技发展需求。新一轮产业变革下,知识共享与科技成果权利化的边界愈加模糊,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的涌现带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大挑战,知识产权制度需紧跟时代步伐,在授权、确权、权利保护等不同环节及时做好相应制度安排,使其符合技术变革特点。为提高国家竞争力与国际话语权,我国近年来陆续提出创新驱动发展、“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区(港)等战略,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更高要求。此外,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协调性仍需进一步提升。一方面,我国采取的专门立法模式容易使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的共性问题出现不同法律表述;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涉及的部分规范层次不清、零散庞杂,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与不同部门的协调问题有待解决。
杨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经过四十多年发展,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全面性、飞跃性发展。从各项立法修法、加入国际条约,到打造公共政策体系、司法与行政机构设置等,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创新与成果传播、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知识产权制度有力保障下,我国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成绩斐然。据2022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统计数据,2020年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达到12.13万亿元,同比增长5.8%,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现价增速3.1个百分点。其中尤以信息通信技术服务业和医药医疗产业的增加值表现突出。2021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2020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显示,总体上看,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大幅提升,2010年至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逐步提升至304.7,年均增速11.8%,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运用效益均有显著进步。毫无疑问,知识产权创新已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动力,知识产权制度则是创新发展的根本保障与力量支持。
近十年以来,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取得了质的飞跃,推动我国日益迈向知识产权大国、强国。《2020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还显示,2019年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水平世界排名第8,其中,在知识产权能力下设的二级指数方面,我国创新、运用指数分别位列第4位和第8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十年评估报告》显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在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四个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基本实现了《纲要》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持续提高。
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实践充分证明,知识财产创造及新成果的快速传播对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回溯各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历程不难发现,经济增长主要受创新和技术运用支配,产业吸收创新成果效率直接决定了经济发展速度和成效。概括起来,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我国经济发展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鼓励市场主体加大创新投入,有效推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转化。创新是市场主体从事生产活动的长期投入,只要知识产权制度为创新者提供保护能够给其带来足够大的盈利,创新投入和成果产业转化就会十分活跃。其二,优化产业结构、实现我国经济跨越式发展。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实施,我国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已逐渐完成转型,对知识产权制度与政策的不断强化,成为推动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其三,有力支持我国创新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日益增强。与此同时,我国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长足发展为国家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事务、塑造国际交流和合作的新格局,包括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处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等,均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意识到,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还存在诸如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创造,尤其是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创新成果仍然偏少;专利产业化率还较低,尤其是高校的科研成果;参与知识产权管理的政府部门过多,政出多门,往往导致很多不必要的沟通和协调;公共政策供给过多,且政策实施的效果常常偏离既定目标等问题。
要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以下几方面值得重视:第一,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政策转型,改变过去直接影响市场主体行为的做法,不断完善以市场导向为根本理念的管理机制,以打造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为基本任务;第二,适时调整法律制度与具体规范,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三,不断完善配套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效率;第四,国家层面重点工作应聚焦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不仅积极参加国际条约,更应努力参与条约内容的制定,支持高水平的研发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力争在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解决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黄汇(西南政法大学新科技法治创新研究中心教授):历经数十年发展,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和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进程中作出了突出贡献,成为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建设者与贡献者,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我国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和治理体系建设,加入了几乎所有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且与国际规则有效衔接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体系。这为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建设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2020年4月,《视听表演北京公约》作为第一个以中国城市命名且在中国缔结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诞生,更是标志着中国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达到了一个新水平。2022年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一个重要国际公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在中国生效,这为我国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架设了新支点,提供了新桥梁,标志着我国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进入一个新时期,步入了一个新阶段。
第二,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多边、周边、乐鱼app小多边和双边国际合作体系建设。例如,积极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合作平台高水平建设,推动共建国家知识共享和高质量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与利用,为世界知识产权治理注入新机制和新内涵。与欧盟签订《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实现中欧之间地理标志产品的高水平合作与保护互认。这些崭新的制度探索,为我国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规则的合理重构与变革发展,提供了新经验和有益的启示。
第三,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建设的进程中,始终恪守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优先权”“透明度”等基本原则,积极履行相关国际义务,注重知识产权内外平等保护,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和效益,把知识产权保护置于营造一流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进行总体统筹和安排,强化“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格局构建,为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提供多元化解决思路与路径,并使我国日益成为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解决的优选地。这些措施为知识产权国际治理提供了新动力和新范式,输出了中国新理念、新举措和新方案。
不过,未来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任务依然任重而道远,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
首先,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体系向更加开放、公正、包容和平衡的方向演进。这当中特别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的全球利用扩散、全球公共利益平衡、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人类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使知识产权保护既利于创新,也有利于南南合作和南北知识利益之间的平衡,既有利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持续进步,也有利于全球消费者文化和技术福祉的增进,使知识产权保护最终惠及人类发展的共同利益,并成为维系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制度载体和制度工具之一。
其次,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中,应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双向互动。在我国强化对外国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应强化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从而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条件。切实防范我国的知名品牌在海外被挟持抢注,核心专利技术在海外被侵蚀抢占,核心版权资源在海外被盗版盗播,传统文化资源在海外被窃取盗用等情况,维护我国市场主体在海外的知识产权利益与安全。使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规则不断从形式公平走向实质公平。
再次,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人才是前提和根本。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规则的高端人才,应该深谙国际规则,熟悉知识产权国际法理,通晓规则所代表的不同国家的利益立场和价值诉求,从而能够做到有的放矢,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与谈判以及知识产权国际诉讼和其他司法实务。目前,这样的人才在我国是稀缺的。因此,我国应当加强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从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现实需要出发,注重全过程培养、全方位覆盖、全链条打造,积极培养能胜任各领域知识产权国际治理的卓越人才,为我国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构建公正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新秩序奠定重要的智力资源基础。(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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